江苏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宝应县茂生聚酯有限公司与江苏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23执3号
申请执行人:宝应县茂生聚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571421343K,住所地宝应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141010034P,住所地宝应县经济开发区(泰山东路)轩宇欧洲城。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宝应县茂生聚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0民终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宝应县茂生聚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规定第17条第一款内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23执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浩
书记员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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