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执9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141010034P,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郎友明。
被执行人:***,男,1959年1月23日生,住宝应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23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848152.33元,执行费10882.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2022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对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3919.00元表人承诺,被执行人***于2022年4月8日已给付458438.86元,就剩余375794.47元,2022年12月30日前还款200000.00元,此款于2022年农历12月26日前给付。2023年12月30日前还款175794.47元;并结清所有利息56838.27元、诉讼费13919.00元,此款于2023年农历12月26日前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22)苏1023执956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自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洪庆
审 判 员 杨浩杰
审 判 员 冯 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沈 杨
书 记 员 张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