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023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141010034P,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4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建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089312958X,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苏1023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损失1513500元及利息(以15135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1年4月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建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建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建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3年1月11日、2023年3月17日、2023年4月2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5.16元,本院扣划5.16元,用于缴纳执行费5.16元。另对被执行人所有银行存款及网络支付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起始日期2023年1月13日,冻结期限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本院依法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建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动产,未查得被执行人**、***建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有一台北京现代牌机动车(车牌号:苏K×××**),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2年。本院已于2023年3月13日查封上述车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交出动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未查得被执行人***建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单投保人非本人且已无现金价值,**被执行人***建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单登记信息; 三、2023年4月25日,通过对被执行人**住址***五洲国际三号楼405室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于监狱服刑;通过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建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泾河镇***村大运河堤西侧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村村干部询问,该公司早已拆除,现不知下落。 四、2023年4月3日,因被执行人**、***建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023年4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33700元,实际到位为0元(执行费17737元,实际缴纳5.1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023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林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