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终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积龙,安徽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飞彩办事处水阳江西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周爱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胜,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802民初6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出具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97元,减半收取399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朱亚敏

审 判 员  汪令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 妍

书 记 员  丁 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