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终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积龙,安徽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飞彩办事处水阳江西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周爱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胜,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802民初6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出具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97元,减半收取399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朱亚敏
审 判 员 汪令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 妍
书 记 员 丁 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