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终9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从业者,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积龙,安徽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阳德路宣城百汇一期精品家居馆16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周爱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胜,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城市市政园林公用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建设科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飞,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宣城市市政园林公用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802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相关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8元,减半收取计766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前香

审 判 员 程 瑛

审 判 员 包 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连杰

书 记 员 林再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