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

旌德县瑞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5民初129号
原告:旌德县瑞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篁嘉村甘二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胡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胜,安徽李美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男,1986年2月16日生,汉族,建筑商人,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男,1952年5月14日生,汉族,建筑商人,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水阳江西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周爱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旌德县瑞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进、***、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旌德县瑞恒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旌德县瑞恒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旌德县瑞恒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旌德县瑞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加祥
人民陪审员  戴 泉
人民陪审员  沈成林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周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