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宣执字第022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锦城南路18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1532989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锦城南路18号四楼,组织机构代码1532606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宣民二初字第005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修金959377元及剩余工程款43848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937.5元、执行费12472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宣州区鳌峰新村10幢(产权证号:宣城字第00052698号)、宣州区梅园新村以北梅溪路以南梅园金领苑13幢103A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