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3民初4797号
原告:江西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1653548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豪威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海大道18公里处北侧七彩澜湾地产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201249726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中豪威尔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中豪威尔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2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886元,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