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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125民初1612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方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西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江西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