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125民初1612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方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西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江西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