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621民初2898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紫金县鸿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城南新邮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13348158320。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江西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165354813。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被执行人):广东科韵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区205国道东面、文明路北边商汇大厦18层17A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MA4UWL1G0B。
法定代表人:***。
原告紫金县鸿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第三人广东科韵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缴纳了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经审查本案应当收取受理费6550元(含已缴纳100元受理费,应补交6450元)。本院于2023年5月8日向原告紫金县鸿基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紫金县鸿基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缴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紫金县鸿基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6450元。期间,本院曾多次通过电话通知向原告紫金县鸿基实业有限公司、***追缴,原告现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现原告紫金县鸿基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紫金县鸿基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已经预收的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紫金县鸿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