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世纪华源地环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世纪华源地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某某爱心养老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0民初8631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世纪华源地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98719772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景荟路**东丽湖总部经济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洋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英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爱心养老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201105751020831),住,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崔洪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迎霜,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子云,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世纪华源地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爱心养老院(以下简称爱心养老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世纪华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强、邢英建,被告(反诉原告)爱心养老院的法定代表人崔洪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迎霜、熊子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纪华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爱心养老院给付工程款98226.4元及自2020年7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爱心养老院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5日,世纪华源公司与爱心养老院签订编号为2019XJ-010的《天津市东丽区***爱心养老院地热井(东侧)修井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世纪华源公司承包爱心养老院地热井(东侧)维修工程,爱心养老院按约支付工程款,工程造价140233元。后工程经结算,金额为116833元,爱心养老院支付了105149.7元,尚欠付11683.29元。2019年6月4日,世纪华源公司与爱心养老院签订编号为2019XJ-011的《天津市东丽区***爱心养老院地热井(北侧)修井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世纪华源公司承包爱心养老院地热井(北侧)维修工程,爱心养老院按约支付工程款,工程造价123633元。爱心养老院就该工程支付了37089.9元,尚欠付86543.11元。上述两工程,爱心养老院共欠付工程款98226.4元,虽世纪华源公司多次与爱心养老院协商未果,故起诉。
爱心养老院辩称,第一,本案所涉合同内容系世纪华源公司为爱心养老院已有的供热井进行洗井服务,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修井技术服务合同,本案案由不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关于北侧地热井,世纪华源公司曾于2020年12月17日发送结算单,称因施工对菜园土壤扰动,扣除5000元,结算金额为118633元,且其在2020年12月21日向爱心养老院发送的催款函中,亦主张北侧供热井合同款项为118633元。第三,世纪华源公司施工过程为间断性施工,清洗结束后的第一个采暖季,供热井供热效果不升反降,未能达到清洗效果。第四,通过上述几点,也可以说明世纪华源公司提供的洗井服务质量验收不合格,且经过几次维修后拒绝维修,世纪华源公司亦未提供洗井前后数据对比等书面材料,爱心养老院有权拒付款项。故,请求驳回世纪华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爱心养老院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世纪华源公司赔偿爱心养老院损失174628.6元;2.本案诉讼费由世纪华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及6月,爱心养老院与世纪华源公司分别签订东侧和北侧地热井修井技术服务合同。在世纪华源公司自认为施工完毕离开现场后,2019年供热季及2020年供热季,爱心养老院的供热效果不升反降。因供热异常,导致爱心养老院火龙果大棚内暖气片冻裂,产生更换暖气片费用20160元,火龙果种苗损失4320元,果实损失60000元,顾问费用损失12000元。因供热异常而世纪华源公司拒绝维修,爱心养老院自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78148.6元。世纪华源公司拒绝赔偿爱心养老院上述损失,故起诉。
世纪华源公司辩称,第一,爱心养老院所称损失与世纪华源公司修井之前没有因果关系。世纪华源公司修井后各项指标均已达到要求,有修井报告和验收单可以确认世纪华源公司完成维修服务并维修合格。第二,爱心养老院所提到2019年的维修,经世纪华源公司维修发现属于水泵本身问题所导致的,与世纪华源公司修井没有关系,之后几次维修都已超过质保期,但世纪华源公司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无偿提供服务,但是爱心养老院报修的所有问题都与世纪华源公司修井无关联性。综上,请求驳回爱心养老院的全部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15日,爱心养老院作为甲方,世纪华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天津市东丽区***爱心养老院地热井(东侧)修井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为2019XJ-010,合同约定进场时间为2019年5月18日,工期15天,工程地点为东丽区金桥产业园***养老院院内,工程单价为140233元,此价格含设备租赁费、施工费、完成钻井施工要求的所有费用,除此之外,世纪华源公司不得要求爱心养老院另行支付其他费用。合同附件约定施工内容为采取测井和井下电视,用以观测井下情况;井中结构如果正常,并且具备修井条件,可以按照正常的洗井流程进行施工。合同约定计量方式为完成修井要求并验收合格,计量及支付方式为世纪华源公司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爱心养老院支付单井工程费30%;世纪华源公司施工完毕并经爱心养老院验收后,支付合同余款60%工程款,剩余10%作为工程质保金,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工程质保期自爱心养老院验收合格后第二日作为起算点。合同对甲方、乙方工作责任亦进行约定。
2019年6月3日,世纪华源公司向爱心养老院出具《天津市东丽区***爱心养老院东侧井修井报告》,报告中载明根据实际情况,维修方案采用空压震荡洗井……,最终测得井口恒定水温80℃,出水量50m3/h,含砂量小于0.5%,各项指标均达到成井时要求。爱心养老院在该修井报告中盖章。同日,世纪华源公司向爱心养老院提交了《天津市东丽区***爱心养老院东侧修井结算单》,载明单井(东侧)报价140233元;钻井用的旧钻头,扣除9000元;因井深数据和甲方所述类似,没有测井,扣除8000元;施工中的垃圾(恢复井场)不用外运,扣除6400元。最终结算金额载明为116833元。爱心养老院在该结算单中盖章。
2019年6月4日,爱心养老院作为甲方,世纪华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天津市东丽区***爱心养老院地热井(北侧)修井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为2019XJ-011,合同未载明进场时间,工程地点为东丽区金桥产业园***养老院院内,工程单价为123633元,此价格含设备租赁费、施工费、完成钻井施工要求的所有费用,除此之外,世纪华源公司不得要求爱心养老院另行支付其他费用。合同附件约定施工内容为采取测井和井下电视,用以观测井下情况;该井原井深1320m,目前情况(根据爱心养老院提供):出水量严重减少,已不能正常使用。通过井下电视资料,测至270米遇阻,需通过采用技术方法及维修恢复正常使用。合同约定计量方式为完成修井要求并验收合格,计量及支付方式为世纪华源公司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爱心养老院支付单井工程费30%;世纪华源公司施工完毕并经爱心养老院验收后,支付合同余款60%工程款,剩余10%作为工程质保金,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工程质保期自爱心养老院验收合格后第二日作为起算点。合同对甲方、乙方工作责任亦进行约定。
根据爱心养老院提交的本院2021年3月9日庭审笔录,其自认世纪华源公司对北侧井进行施工。2019年7月2日,世纪华源公司作为乙方出具了《修井工程竣工验收单》。该单据中同时载明出水量54m3/h,出水温度69℃,含砂量<1?,验收意见为同意。该单据备注处载明“1.抽水洗井至水清砂净,持续24小时;2.抽水试验累计持续31小时,水温水量等相关参数符合成井要求。”该单据甲方处仅有“宋建勋、满开斌”签字,爱心养老院并未加盖公章。
根据爱心养老院提交的《机井竣工验收表》《机井竣工报告表》,本院确认天津市东丽区***爱心养老院地热井(北侧)2006年1月27日成井验收时出水量指标为73.5m3/h,水温为74.3℃,含砂量<0.005‰。
2019年6月12日及2019年6月19日,爱心养老院向世纪华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支付工程款40000元及102239.6元。
爱心养老院虽提交发票、收据、销货单、顾问费收据、照片等证据以主张其损失,但不能证明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亦不能证明其损失与世纪华源公司修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故,本院对爱心养老院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认证,对相关损失亦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世纪华源公司与爱心养老院签订的《天津市东丽区***爱心养老院地热井(东侧)修井技术服务合同》及《天津市东丽区***爱心养老院地热井(北侧)修井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首先,关于本案案由的问题。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涉案地热井属于线路管道设备,地热井维,地热井维修维护工作亦应属于装修工程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爱心养老院仅以合同名称认为本案案由不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对于诉讼标的的错误理解,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世纪华源公司是否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根据世纪华源公司提交的《天津市东丽区***爱心养老院东侧井修井报告》,虽该报告中载明的维修后地热井数据与爱心养老院提交的《机井竣工验收表》存在一定差距,但爱心养老院在该报告中加盖公章,应理解为爱心养老院对世纪华源公司修井服务验收合格。世纪华源公司提交的《天津市东丽区***爱心养老院东侧修井结算单》载明结算金额为116833元,而爱心养老院在该结算单中加盖公章,应理解为对该结算金额的确认。现距离该工程验收合格日期已满一年即质保期已届满。故,世纪华源公司主张爱心养老院支付其东侧井修井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如本院查明事实部分所述,爱心养老院已支付世纪华源公司工程款142239.6元,该金额超过东侧修井结算单载明的结算金额116833元。世纪华源公司虽提交《修井工程竣工验收单》及《场地验收申请》以证明其对北侧井依约完成修井服务,但验收单上并未加盖爱心养老院公章,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验收单中宋建勋、满开斌二人在甲方代表人处签字系基于爱心养老院授权。故,世纪华源公司主张爱心养老院支付其北侧井剩余修井工程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世纪华源公司请求爱心养老院支付其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爱心养老院请求世纪华源公司赔偿其损失174628.6元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世纪华源地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爱心养老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世纪华源地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爱心养老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施伟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 宵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