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026号之一
原告:天津世纪华源地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98719772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景荟路1号东丽湖总部经济大楼231室。
法定代表人:李洋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英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爱心养老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201105751020831),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8798号。
法定代表人:崔洪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迎霜,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世纪华源地环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爱心养老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世纪华源地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世纪华源地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世纪华源地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8元,保全费1002元,由原告天津世纪华源地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鸿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