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水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苏州水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3民初3189号
原告:苏州水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7057610R,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创投工业坊**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黎、龚娇娇,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099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
法定代表人:田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州水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6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3070元,逾期将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苏州水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水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青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祝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