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

德化鑫鑫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36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德化鑫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坪埔瓷城花园****。

法定代表人:苏素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南阳镇兴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寨头新村**div>

代表人:钟福贤,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再审申请人德化鑫鑫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福建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终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鑫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承担主体错误,应依法纠正。***是盛达公司驻在涉案工地现场管理人员郑某雇佣的临时工,并不是申请人雇佣的人员,该事实不仅有郑某在事故发生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记录为证,而且盛达公司出示的证明材料可以证实。2、二审法院作出的责任比例承担错误,应依法纠正。根据***提供的病历自诉部分和出示的证明可以充分证实,***是自己摔伤的,应承担主要责任。3、原审采用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据程序错误。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的,必须组织双方确定鉴定机构,而本案一审法院既没有通知***协商鉴定机构,因此确定本案的鉴定机构,程序违法,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依据。4、二审法院判决部分赔偿项目也是错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医疗费。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病历可以证实,被申请人***治疗医疗用药,除治疗本次伤害用药外,还治疗其他病情的用药,该部分用药与本次伤害无关。终审法院没有予以扣除是错误。②误工费。被申请人***起诉时,其年龄已达62岁,早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照司法实践,其主张误工费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判决支持是不当的。③后续治疗费,因没有实际发生,本应不应判决,而一、二审法院对未实际发生的也判决予以赔偿,其判决也是没有事实根据。综上,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仅判决承担主体错误,承担责任比例错误,而且鉴定程序错误,且部分赔偿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鑫公司主张被申请人***为盛达公司驻现场管理人员郑某雇佣的临时工,而盛达公司、鑫鑫公司、***一审已确认盛达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给鑫鑫公司。鑫鑫公司将临时工雇佣交由***负责。上述事实有分包合同印证。故其主张***是郑某雇佣与事实不符。鑫鑫公司主张***是自己摔伤的,应承担主要责任。***是在工地受伤被送往医院,并无证据证明其自身原因导致受伤结果,鑫鑫公司主张由***承担主要责任缺乏依据。鑫鑫公司主张一审没有通知***参加确定鉴定机构摇号,一审鉴定程序违法。经查鑫鑫公司作为侵权一方当事人参加鉴定机构的确定,***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未参加鉴定机构摇号,不影响鉴定程序的公正性。故鑫鑫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鑫鑫公司主张医疗费没有扣减治疗其他病情的用药费用,鑫鑫公司对医疗费有异议但未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起诉时,虽年龄已达62岁,但仍从事劳务工作,一审酌情判决其误工费并无不当。后续取钢板费用是必须发生的费用,有医院出院记录的估价为据,一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鑫鑫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德化鑫鑫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国新

审 判 员 陈乐思

审 判 员 陈志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齐传楠

书 记 员 钟晓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