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23执20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南阳镇兴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57389871K。

法定代表人:董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8民终1120号维持了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19)闽0823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福建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作为合伙人之一的***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20)闽0823执2073号。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福建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亦表示会积极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本院向另一合伙人黄尔金发出通知书后,黄尔金认为申请执行人与黄尔金存在合伙协议纠纷,且认为判决书项目下所确定的应付工程款均为黄尔金所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审查,相关证据显示双方确实存在纠纷及争议,应通过合约协议纠纷诉讼处理后予以分配款项,本院依法告知了相关当事人并限期协调或者诉讼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823执20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其基

审 判 员  何兰林

审 判 员  谢 彤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吴辉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