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

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23民初33号之一 原告: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宫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67327135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南阳镇兴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57389871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2023年3月7日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