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传奇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传奇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7503民初350号

原告: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胡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荣,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传奇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宗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传奇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白山管委会池**翠湖小区南门。

法定代表人:陈宗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子良,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传奇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本部经理,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梅,吉林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会公司)与被告传奇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传奇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白山传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刘丽荣,被告传奇公司、长白山传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子良、李秀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费用3155149.70元;2.二被告支付实际损失3654394.30元;3.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长白山传奇公司拟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在合同上盖章后交给被告长白山传奇公司。原告于2018年2月23日进入施工现场,被告长白山传奇公司还没有盖章时项目停滞,被告长白山传奇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发给原告停工通知单,原告于2018年3月25日撤场。2018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传奇公司签订长白山自然历史博物馆停工办法合同协议书,约定:1.长白山自然历史博物馆项目需要办理PPP项目评估及入库,由于程序上的原因,工程施工的相关事宜全部暂停。2....3.甲方对乙方现场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对已运到现场但尚未使用的材料进行清点,并由甲方和乙方做书面确认。4.对已运到现场,无法长期保存的施工材料耗损进行额外登记报损,经甲方审核后由甲方承担。5.现场材料的保管及施工现场的看护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保管期间从停工日开始至2018年9月30日,由此产生的实际费用经甲方审核后由甲方承担。6.乙方撤场产生的交通费用、误工费、工具设备的运输费用,经甲方审核后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施工当地租赁的宿舍违约金,需乙方提供宿舍租赁合同和违约金收据,经甲方审核后由甲方承担。7.上述4、5、6项的费用不计入双方日后签署的施工合同总价中,甲方经实际核算后于2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时间不晚于2018年10月31日。8.因甲方原因,若工程停建或取消,甲方需支付乙方实际产生的费用,包括:(1)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费用,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费用。(2)经甲方审核过的上述第4、5、6项费用。(3)乙方在停工前与供应商签署的订购加工合同中已支付的费用及违约金。(4)违约赔偿金,包括管理费用,资金占用利息。上述(1)-(4)项费用经甲乙双方核定后,由甲方于30个日历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支付时间不晚于2018年12月31日。被告传奇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已经完成的施工款和实际损失,构成违约,应当支付施工款3155149.70元;实际损失3654394.30元:开工工具运输21000.00元、撤场拆除费用5000.00元、撤场工具运输21000.00元、项目置办费用10000.00元;工人撤场差旅及补助费203000.00元;住宿房屋违约金20000.00元;水费押金24000.00元、电费10000.00元、安全风险押金5000.00元;撤场后看管材料费用160000.00元、住宿费用37500.00元。三、被告支付前述一和二项费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80954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传奇公司、长白山传奇公司辩称,认可双方对工程量确认的清单,因为工程量的价款为原告单方提出,我方要求对已经确定的工程量、停工损失、履行合同发生的违约金进行价格评估。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长白山传奇公司拟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的长白山自然历史博物馆项目施工。原告于2018年2月23日进入现场施工,被告长白山传奇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发给原告停工通知单,原告于2018年3月25日撤场。2018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传奇公司签订长白山自然历史博物馆停工办法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停工后乙方已经完成工程量的审核,施工耗材的处理,现场材料管护的审核,人员和设备撤场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运输费,租赁宿舍违约金审核等内容,以上款项约定由被告传奇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同时约定,若施工项目取消,违约赔偿金为甲方赔偿乙方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等。

停工协议签订后,原告和被告传奇公司对原告施工量进行了确认,形成了长白山自然博物馆现场施工已完成工作量(3.25)。被告传奇公司没有在约定的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已经完成的施工款、实际损失和违约赔偿金。

在诉讼过程中,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中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和被告传奇公司确认的原告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该公司作出中准价鉴(2020)005-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工程造价金额为1109759.00元,其中无异议造价为1063006.00元,争议造价为46753.00元。

停工后,原告实际发生住宿房屋违约金20000.00元;水费押金24000.00元、电费10000.00元、安全风险押金5000.00元,以上共计59500.00元。

另查明,原告主张,为了案涉工程,与其他第三人签订了9份采购合同,应由被告赔偿3137894.30元。2020年3月26日,原告以暂没有被追偿,无法确定具体数额为由,申请撤回9份采购合同涉及款项对二被告的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停工通知单、停工办法合同协议书、租房合同、现场施工照片等证据和造价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的工程施工,双方之间形成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现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停工,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和实际损失及违约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工程款为1109759.00元,停工损失为59500.00元,违约赔偿金为以上两项款项的利息。因原告与长白山传奇公司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同时,传奇公司又通知原告停工并约定了后续结算事宜,因此,长白山传奇公司和传奇公司应当连带承担给付责任。

原、被告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存在各自异议。本院认为,造价鉴定机构是在本院的主持下,由双方从有关机关筛选公布的备选名单中选取,造价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在鉴定过程中,根据双方对鉴定初稿的意见,鉴定机构对鉴定初步结论进行了修订;根据庭审质证意见和鉴定人出庭作证情况,鉴定机构又对鉴定结论进行了调整。因此,对于原,被告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对中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中准价鉴(2020)005-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原告主张,根据停工办法合同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应当给付开工工具运输费21000.00元、撤场拆除费5000.00元、撤场工具运输费21000.00元、项目置办费10000.00元、工人撤场差旅及补助费203000.00元、撤场后看管材料费160000.00元、住宿费用37500.00元。本院认为,停工办法合同协议书约定,原告提出的费用,应由被告审核确认,现原告未提供审核材料证实其主张,且造价鉴定结论中已包含部分费用,因此,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应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无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的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原告应向项目总承包人主张水、电费和安全风险押金。本院认为,被告是项目受益人,在被告通知原告停工的情况下,由原告自行向他人主张权利,存在诸多障碍,且被告未提供该工程存在总承包人的相关证据,亦不能确定该费用确实应由他人偿还,因此,对于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传奇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传奇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给付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和停工损失款计1169259.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1169259.00元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169259.00元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12.8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6056.40元,由原告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50.50元,被告传奇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传奇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0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审判员  台益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俊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