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63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又名***),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蒲田市秀屿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颐和商厦****。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镇民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按照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的质量监督报告,镇江留学人员创业中心创业大楼在施工质量和施工规范上不存在问题,且工程已经交付业主使用至今,足以说明涉案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关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报告不应当被采信。(二)江苏恒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正公司)对于涉案工程的造价鉴定,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场,鉴定报告对于异型顶未增加单价、对于材料款、增加开槽费用和油漆款未另行计算,对于质量差价扣减均不合理。该报告关于涉案工程造价为685322.01元,扣减质量问题差价194704.02元,没有任何依据。(三)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造价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建行造价中心)对涉案工程的造价鉴定报告,涉案工程造价为924980.63元,***只主张835975.46元,扣除百会公司支付的330000元,百会公司还应当支付工程款505975.46元。(四)***的施工人员**虽然在2万元领款单上签名,但实际并未领取该笔款项,百会公司自认**领取该领款单项下的1万元,不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百会公司在承接镇江留学生创业中心创业大楼工程后,将其中的吊顶、隔墙肢解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该分包行为应属无效。
一、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涉案工程施工完成后,百会公司在2005年9月5日分项验收时即发现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并及时发出了整改通知,***认可的施工人**对此签字确认,但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后经检测中心两次质量检测,涉案工程存在吊顶龙骨厚度、轻钢龙骨隔断竖龙骨厚度均不符合标准要求,龙骨连接不规范等质量问题。质监站的监督报告在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中亦指明吊顶存在质量问题。前述分项验收记录、整改通知与检测报告、质量监督报告能够互相印证涉案工程吊顶隔墙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关于涉案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一、二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二、关于恒正公司造价鉴定报告应否采信问题。由于建行造价中心仅依据图纸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和《镇江工程造价信息》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未参照双方合同约定和检测报告,鉴定报告未能反映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和工程质量问题。在百会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后,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同意选择恒正公司重新鉴定。恒正公司依据工程文件和资料,经现场勘验,参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约定和现场质量检测报告,对涉案工程作出的鉴定报告,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工程质量状况,应当予以采信。依据恒正公司鉴定报告中载明的内容及鉴定人当庭陈述,***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现场测量,并在现场测量数据上签字确认。***主张其未参与现场测量,与前述事实不符。***虽主张在施工过程中对局部吊顶提出了增加单价的请求,百会公司向其购买材料、增加开槽和油漆费用等,但因其未能提供书面手续和足够证据,百会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二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可,亦无不当。由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百会公司依据恒正公司的鉴定报告,要求予以质量扣款194704.2元,应予支持。
三、关于百会公司支付的1万元问题。***认可的施工人***2006年1月27日在2万元领款单上签名,应当认定***收到了该2万元。鉴于百会公司确认支付1万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二审法院据此认定百会公司实际支付该1万元,并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亦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潘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