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知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3325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知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韩永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芸,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胡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福,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知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审理中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其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被告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被告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分别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知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14.90元(原告上海知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知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00元(被告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慰苹
审 判 员  钟瑞敏
人民陪审员  曹 旦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姜玥莹
书 记 员  俞弘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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