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501号
原告:**,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民,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2496892531。
法定代表人:胡朋,总经理。
被告: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蚌埠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486955877。
负责人:向乐超,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长青,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与被告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蚌埠一分公司、郝长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现已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3719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阿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