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482民催2号
申请人嘉兴市滨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嘉兴市滨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8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嘉兴市滨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9890958、票面金额伍万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滨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嘉兴市滨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涛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