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滨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兴汇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市滨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989号 原告:杭州临安兴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潜川镇七坑村5组伍家坞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B051C9B。 法定代表人:高樟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桐庐县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嘉兴市滨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庆元路40号弄301室内北5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84510297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兴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滨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临安兴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88元,由原告杭州临安兴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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