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万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大石桥市青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云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辽0882执356号
***、营口万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秀敏、营口云通商贸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大石桥市青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8)辽0882民初5549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大石桥市青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开户银行:执行款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执行款账户名称
账号:执行款开户账号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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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