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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港源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1民初411号 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轶材,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天府大道南段846号附12号,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超市。 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互联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轶材,被告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454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4549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8月14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25日为2069.39元),本息暂计147559.39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青岛恒大文化旅游城北区2地块2-1招商运营展示段商铺、营销办公室内装修方案、效果图、施工图、二次机电设计合同》(简称: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设计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交付设计成果。2020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开具票面金额为145490元的一年期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具体信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40245250901320200813700507932;出票人: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8月13日;收票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兑人: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兑日期:2020年8月13日)。然而汇票2021年8月13日到期后,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进行付款。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造成原告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影响原告的经营活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的内容,认可也向原告开具过商业承兑,认可没有兑付,被告目前无力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青岛恒大文化旅游北区2地块2-1招商运营展示商铺、营销办公室室内装修方案、效果图、施工图、二次机电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位于规划街坊一路以南,规划街坊二路以北,西至规划支路十二,东至规划支路十三的青岛恒大文化旅游北区2地块2-1招商运营展示商铺、营销办公室室内装修方案、效果图、施工图、二次机电设计。约定:第四条设计费及付款方式一、设计费:本合同以单价包干计费,暂定设计费总额人民币158141.4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捌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二、付款方式:硬装方案设计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等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额20%,全套装修施工图(含二次机电)及材料配置方案(含材料实板)(若有)电子版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包含PDF及CAD图DWG格式)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额40%,全套装修施工图(含二次机电)及材料配置方案(含材料实板)(若有)直至**图纸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包含PDF及CAD图DWG格式)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额35%,工程验收合格且竣工图审核通过,双方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三、税务条款双方确认:合同的价格(单价及总价)已含设计人因履行合同而应承担的全部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他各项税款及附加税金或费用)。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涉案设计合同的设计费为145490元,均认可原告依约定完成了设计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交付设计成果。 二、原告提交票据一份,证明:2020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开具票面金额为145490元的一年期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被告,出票日期为2020年8月13日,收票人为原告,承兑人为被告,承兑日期为2020年8月13日,然而汇票2021年8月13日到期后,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进行付款。被告称对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无异议。 以上查明有原告提交的《青岛恒大文化旅游城北区2地块2-1招商运营展示段商铺、营销办公室室内装修方案、效果如、施工图、二次机电涉及合同》、票据及***审**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青岛恒大文化旅游北区2地块2-1招商运营展示商铺、营销办公室室内装修方案、效果图、施工图、二次机电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其中的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完成了设计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交付设计成果,被告应当支付相应款项。双方对约定的设计费145490元均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被告均认可被告曾给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2021年8月13日到期后,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进行付款,故本院支持自2021年8月14日开始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45490元及利息(以14549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6元,由被告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