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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港源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10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3-1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3415774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浪尾工业区4号2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GYP48。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特312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设计费227151元(人民币,下同)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330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之后,本院以受理的56宗(含追缴诉讼费案件14件,普通债权案件42件)案件集中统一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1元。经核算,以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总债权为72154021.18元。因本院已扣划到案的执行款53213083.91元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本院遂于2022年8月15日组织召开42案普通债权申请执行人到庭协商,普通债权申请执行人一致同意按下列原则处理:一、赔偿逾期交房损失的案件,计算本金的截止时间为立案时间;如执行依据文书中已明确的利息或违约金部分则计入本次案款分配的本金,其他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等不计入。二、追缴受理费案件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316570.39元优先足额受偿。三、执行依据文书中载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执行人径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申请执行人无法申请退费,则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亦优先足额受偿。四、部分已执行到部分款项的案件,其债权本金扣减后才纳入案款划付分配。依据上述案款划付原则核算,本案未清偿的债权本金为227151元,根据其债权本金所占比例,扣缴实际执行费2404元后,本案实际受偿金额164550元。 又,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坪山区中山大道与金环二路交汇处以东路泰禾广场地块[土地使用权证: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3号]。由于本院对前述地块不具有处分权,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行处理。2022年8月15日,全体普通债权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案件作终结执行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164550元。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本案直接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