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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港源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山市***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2民初4041号 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3-1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轶材,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山市***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庆丰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庆丰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维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港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泰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港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港源公司473505.75元及违约金(以210447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自2020年7月7日起算至付清为止,暂计至2021年11月18日为11253.07元;以263058.7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8日起算至付清为止,暂计至2021年11月18日为24077.55元);判令被告泰维公司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原告港源公司接到被告***公司关于中山市金尊府二期大区户内及公区的室内设计订单,截至2019年7月12日,原告港源公司已完成施工图扩初深化设计阶段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任务,并向被告***公司交付设计成果,被告***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接受设计成果,2021年7月31日,被告***公司与原告港源公司补签涉案项目关于原告所做室内设计的设计合同,即《中山金尊府二期设计项目室内设计设计合同》(简称设计合同)。设计合同约定了设计内容、设计费用、违约和赔偿等,其中设计合同第二条设计内容第2.1.1约定了设计任务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施工图扩初深化阶段,第二阶段为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合同第五条设计费用第5.1.1条约定设计费用优惠后总价为526117.5元,第5.1.3条约定:完成第一阶段支付设计费的40%,即210447.00元;完成第二阶段支付设计费的50%,即263058.75元;最后施工配合完成后支付设计费的10%。第5.2条约定:完成第一阶段后10个工作日支付设计费的40%;完成第二阶段后10个工作日支付设计费的50%。设计合同第8.1条约定:甲方无故拖延支付设计费用,则每逾期一日,按到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约定过低,请求法院调整为以未付款为基数按LPR利率计算违约金。截至2019年7月12日,原告港源公司已完成两个阶段的设计任务,被告***公司应当向原告港源公司支付设计费用的90%即473505.75元。但截至起诉,被告***公司仅于2020年1月6日向原告港源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向原告港源公司支付了第一阶段的设计费用210447元,但该票据已经到期未付。2021年10月27日,原告港源公司代表***同被告***公司代表**地产公司广深区域公司室内设计专业副总监**,针对原告港源公司与**地产公司广深区域四个项目设计费用经过洽谈,对本案所涉项目应付设计费用再次确认为473505.75元。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泰维公司为被告***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公司、泰维公司无答辩。 庭审中,港源公司保证其所提交证据及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合法性。 港源公司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根据《设计合同》显示系甲方***公司与乙方港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中山金尊府二期设计项目,设计范围中山金尊府二期大区户内及公区,设计**设计面积、按固定单价计费,设计费为584575元,给予9折优惠,优惠后价格526117.5元,其中不含税金额494550.5元,增值税率为6%,税金为31567元。施工图扩初深化阶段占设计费比例40%,仅为210447元,施工图设计阶段占设计费比例50%,金额为263058.75元,施工配合阶段占设计费比例10%,金额为52611.75元。乙方完成施工图扩初深化设计并经甲方书面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总设计费的40%即210447元;乙方完成施工图设计设计成果并经甲方书面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设计费的50%即263058.75元;样板房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设计费的10%即52611.75元。甲方无故拖延支付设计费用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无故拖延支付设计费用,则每逾期一日,按到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 港源公司称其已完成第一、二阶段,并提交设计成果交付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佐证。根据设计成果交付单显示根据合同要求已交付36#-41#首层大堂、标准层大堂、地下一层大堂及36#地下一层门头施工图纸共计265张、首层大堂效果图2张、地下一层门头效果图1张、架空层效果图1张、公区精装工程硬装物料明细表、公区精装工程灯具及开关面板材料表、公共区精装工程材料清单,接收成果负责人(签字)处有人员签名,日期为2019年7月23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公司,收款人为港源公司,金额为210447元,承兑日期为2020年1月6日,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 港源公司主张双方就已完成项目进行结算,并提交《商务洽谈记录》佐证,根据《商务洽谈记录》显示双方就包含案涉中山金尊府二期设计项目等四项工程的结算、设计费用核减事宜进行线上洽谈,该《商务洽谈记录》显示案涉工程合同总金额526117.5元,合同内全部图纸工作已完成,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因后续未施工配合完成,核减10%即52611.75元,现阶段应付款为473505.75元。并说明中山金尊府二期设计项目已收商承210447元,到期未支付。公司代表签字**处由“**”及“***”签名,日期为2021年10月28日。另根据港源公司提供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将前述《商务洽谈记录》发送给对方,并要求其签章,**签确后将该《商务洽谈记录》回发给***。 港源公司称其曾向***公司催讨案涉设计款,并提交《设计费用催款函》及快递查询佐证,根据《设计费用催款函》显示系港源公司向***公司发出,内容为要求***公司收到函件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用473505.75元。根据邮件查询显示该邮件邮寄给合同约定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大厦××座××层**地产),并于2021年11月5日签收。 本院认为,港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港源公司主张***公司尚欠设计费473505.75元,有设计合同、设计成果交付单、商务洽谈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为凭,***公司并未提交证据推翻或反驳上述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港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完成的施工图经过***公司书面审批的时间,但根据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显示***公司已同意支付第一阶段的设计费210447元,港源公司主张以21044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起计算,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剩余设计费263058.75元,根据商务洽谈记录表显示双方于2021年10月28日进行结算确认,但并未约定支付时间,结合港源公司向***公司发出的设计费用催款函中要求***公司在收到该函3个工作日内付款,故利息应自2021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于标准,应以双方约定的每月万分之一计算为宜。超出上述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泰维公司的责任承担。因***公司作为非自然人独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泰维公司系***公司的股东,且泰维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应对港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泰维公司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诉求或主张,有理有据的,本院予以支持,没有依据的,均不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73505.75元及利息(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以21044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以473505.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8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古镇建设开发总公司预缴),由被告中山市***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