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民初6831号
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341577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7374226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0,减半收取计8500元,由北京港源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