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优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财、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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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4233号
原告:**财,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王学军,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浙江优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庆隆桥9号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CD40A5H。
法定代表人:陈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财、**与被告王学军、***、浙江优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财、**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海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叶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