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02民初9491号
原告安徽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龙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同履行地为安徽省来安县工业经济开发区,故该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红梅
书记员 李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