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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永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224民初381号 原告:甘肃永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408237652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保战斗,***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4130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永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甘肃永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永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尹 发 宏 审 判 员 李 守 花 审 判 员 杨 毛 措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其格 书 记 员 南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