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224民初381号
原告:甘肃永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408237652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保战斗,***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4130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永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甘肃永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永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尹 发 宏
审 判 员 李 守 花
审 判 员 杨 毛 措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其格
书 记 员 南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