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83民初7973号之一
原告:河南耀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曲***杞路与人和路交叉口西南角新密市环保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2#孵化器六层6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9FWDBQX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
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耀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耀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耀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8元,由原告河南耀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义务履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完毕,(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郑州银行农业东路支行;账号:93818012********),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法官:***;电话:0371-6989****),否则,人民法院可以移送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