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宁0323民初156号
原告:**甲,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宁夏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413066。
法定代表人:**3,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3177154852。
法定代表人:**4,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甲诉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甲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