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甲、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宁0323民初156号 原告:**甲,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宁夏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413066。 法定代表人:**3,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3177154852。 法定代表人:**4,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甲诉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甲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