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内0723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7民终17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1306000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55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54元;同时负担执行费15841元。本院于2024年1月8日依法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及利息共计141534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655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同时负担执行费15841元。因申请执行人***授权委托***代为接收本案案款,现我院已将案款1436898元转至申请执行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已将执行费15841元转至我院指定账户中。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的请求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7民终17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附相关法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