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281民初1171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15元,减半收取3400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