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1114号
申请人:无锡法拉第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万马村运河北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1011628Y。
法定代表人:赵伟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郑州宇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垂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0318911R。
法定代表人:翟金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法拉第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拉第公司)与被告郑州宇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动环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法拉第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宇动环保公司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宇动环保公司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震旦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