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宇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114无锡法拉第电机有限公司与郑州宇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1114号之一
原告:无锡法拉第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万马村运河北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1011628Y。
法定代表人:赵伟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州宇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垂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0318911R。
法定代表人:翟金峰。
原告无锡法拉第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宇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无锡法拉第电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法拉第电机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宇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法拉第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无锡法拉第电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安震旦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