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被执行人: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811执3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建军
审判员 商福胜
审判员 路克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聂庆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