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阳谷工程分公司、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1民初2297号
原告: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迎宾大道北工业西路西。
法定代表人:孔凡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迁,曲阜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阳谷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侨润办事处大寺街**号。
主要负责人:李道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路北团结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庆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浩,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阳谷工程分公司、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武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