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山东通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02民初3640号
原告: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迎宾大道北工业西路西。
法定代表人:孔凡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迁,曲阜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通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126号建鑫花苑1号楼东1单元4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杨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洪、殷静,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山东宇宙电网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兴城街道办事处宁波路996号238室。
法定代表人:周茂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南、秦沛金,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通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宇宙电网售电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通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宇宙电网售电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96元,由原告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