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81民初2611号
原告: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凡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祥迁,曲阜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曲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国成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孔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