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91民初343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迎宾大道北工业西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6931233XC。
法定代表人:孔凡青,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经济开发区鲁能方大电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47772。
法定代表人:杨宁,经理。
原告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8)鲁0591民初343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150000元。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下:
解除对(2018)鲁0591民初343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的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彩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