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91民初34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迎宾大道北工业西路西。
法定代表人:孔凡青,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经济开发区鲁能方大电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宁,经理。
原告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东城支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1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海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东城支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彩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