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29执7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被执行人:延寿县德邦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9MA1BL2XM9Q),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团结街。
法定代表人:石海林,经理。
本院执行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延劳人仲字(2021)第13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延寿县德邦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并负担申请执行费。
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延劳人仲字(2021)第13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文阁
审判员 闫立国
审判员 王金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