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129执恢41号
***、延寿县德邦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延劳人仲字(2021)第13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延寿县德邦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并负担申请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以(2021)黑0129执7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延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延劳人仲字(2021)第13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延寿县德邦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寿县德邦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给付欠款10000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1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至此,***向本院申请的执行依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