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辽宁嘉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2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地址辽宁省营口市渤海大街西3号甲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57428804X9。
负责人:时城,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辽宁嘉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营口市渤海大街西68乙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9156014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营口市金牛山大街东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74607631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
被执行人:辽宁丰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营口市渤海大街西68乙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584170694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被执行人辽宁嘉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丰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因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严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