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234号
原告: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凤凰山工业园五贤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