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1073号之二
申请人:北京豪威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院8号楼18层1-21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凤凰山工业园五贤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豪威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豪威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豪威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豪威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88元,减半收取计15094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肖 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