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10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豪威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院8号楼18层1-21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凤凰山工业园五贤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豪威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2023)鄂0114民初1073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幕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923445.29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2923445.29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豪威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豪威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幕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923445.29元的冻结及等值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 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