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1969号
原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表示本案另行解决,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建幕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 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