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2345号
原告: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闵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凤凰山工业园五贤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